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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78楼佩加于2008-05-15 22:03发表的 :
听保安说这里的物业明年不做了,到时要新聘物业公司,我巴不得呢.
在桃源居住了两年多,除了环境好,其管理水平实在不敢恭维: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不说远的,最近换个门卡都让我来回折腾了五次,更别说用水的问题了,涓涓细流也罢,用水高峰期一滴没有。向管理处反应了好几次,现状依旧……
既然物业公司不能做好,早撤实为明智之举。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上述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只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就可以投票决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去留。
顺便感谢(好像谢了几次)几位斑斑,你们的敬业与爱心确实让我们感动,相信有了你们,我们的家园一定会越来越好!!
[ 此贴被梦鱼在2008-05-26 12:18重新编辑 ]